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评述
(一)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对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
由于欧盟坚持葡萄酒地理标志不得成为通用名称。要求一些已经在某些国家成为通用名称的葡萄酒给予地理标志保护,因此欧盟和这些国家之间产生了旷日持久的分歧与谈判。在欧盟看来,这场反通用的战斗正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且已经和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重要经济体达成了协议。在欧盟看来,仅仅是把已经通用的名称返回到地理标志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地理名称的淡化,所以在欧盟看来,地理名称的淡化与反淡化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二)关于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与通告体系的建立
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与通告体系的建立在欧盟看来意义重大。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乱象。因此欧盟主张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注册与通告体系。但是欧盟的出发点只是建立在自己强大利益的基础上,这种体系的建立无疑是欧盟利益的彰显。欧盟这种做法遭到很多国家的反对,因为这些国家在地理标志保护中获利不大,甚至是无利可图。
(三)欧盟对与《 TRIPS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处理
这种冲突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因为欧盟在地理标志方面已经超出《 TRIPS协议》的水平。甚至可以说《TRPS协议》是欧盟让步的结果。因此欧盟的地理标志制度与《 TRIPS协议》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实际上就表现为欧盟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冲突。2005年3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一份专门小组报告,认为美国针对欧盟歧视外国地理标志(GⅠ)的指控理由充分,欧盟必须承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相应地,专门小组发现欧盟的地理标志法规与欧盟应当履行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义务存在冲突。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作为发展最成熟的制度,深刻地影响着世界,从WTO的《 TRIPS协议》来看,也深深烙上了欧盟的印记。《 TRIPS协议》的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的额外保护可以可看作是欧盟与新世界国家交锋的重大胜利。但是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是古老而孤独的,因为新世界国家不仅在地理标志保护具体制度上有意和欧盟拉开了距离,而且对于欧盟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做法提出了挑战。当欧盟高举地理标志保护旗帜的时候,有时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甚至是地理标志保护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