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流程
1.申请人主体资格确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2.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理范围。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3.制定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4.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5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6.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8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9.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