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香槟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
1986-1996年,中国在短短十年内,知识产权整体立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对隶属知识产权之一的香槟地理标志的保护达到鼎盛。与国外成熟的地理标志保护国家不同,中国并没有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积淀,甚至没有赖以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国在保护香槟地理标志的过程中看上去是有些不够深思熟虑的,对《巴黎公约》的理解显然有些偏差甚至是激流勇进,没有认清地理标志保护的本质和世界保护地理标志的整体状况,更没有为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留出应有的空间。就香槟的地理标志保护来说,即使按照今天的标准来看,所赋予香槟的保护也是很高的,远远超出了中国后来加入的WTO文件《 TRIPS协议》的要求水平。
《巴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有限的,而我们的保护却是严格的。实际上当时对于大部分国人来说,葡萄酒还是陌生的,香槟也不过是在婚庆喜宴上偶尔见过,而且大部分香槟的质量不高,留下印象大多是像糖水样的液体。甚至可以说,在婚宴中喝香槟,整个婚礼上的人都不会联想到法国香槟,甚至不知道香槟是法国地名。或许很多人就认为香槟只是一种葡萄酒而已。虽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的文件中一再强调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具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但是保护的义务应该有个尺度,《巴黎公约》只是提供了低度保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