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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香醋”海外维权案
    2010年6月3日,镇江市醋业协会得知一名韩国人向韩国特许厅提交了镇江香醋”中文和韩文的商标注册申请,韩国特许厅已受理了注册申请并公告。申请号为40-2009-0013227,已于2010年4月23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限截至2010年6月23日。镇江市醋业协会立即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按照韩国《商标法》的规定,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然后立即向国家、江苏省和镇江市工商局汇报案情,寻求行政救济。协会决定在韩国商标申请异议程序中解决问题。协会组织专家研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韩国《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有关此案的相关规定,组织异议材料。协会从“镇江香醋的历史、现在和产品质量”、“镇江香醋作为地理标志从1909始参加国际会展记录”、“镇江香醋商标相关法律文件”、“镇江香醋商标在中国受到行政保护的案例”、“镇江香醋商标在中国受到司法保护的案例”、“镇江香醋地理标志在中国和欧盟保护记录”、“镇江香醋出口记录”、“镇江香醋国内外广告宣传记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收到协会请求帮助函后,立即与醋业协会联系,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组织会议研讨此案,帮助醋业协会准备异议材料。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中韩两国于2009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大韩民国特许厅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及时启动了合作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7月3日专门致函韩国特许厅长官,向其表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此案,请韩方给予关注并依法公正处理此案。2010年11月15日,经过各方努力,韩国特许厅于2010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韩国公民“镇江香醋”的商标申请,支持镇江市醋业协会的异议请求。“镇江香醋”海外维权胜利大大鼓舞了我国民族品牌“走出去”和海外维权的信心,也大大提高了我国众多地理标志权利人海外注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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