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理标志立法
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能为我国开发地理标志“资源”提供法制保障。一方面,我国已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有关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在履行这些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我国也享有这些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权利,这为发挥地理标志的作用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以来,我国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四个层面依次完成了新一轮商标法制修改,吸收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则,使我国的商标法规与国际规则相协调。这样,地理标志仅需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在国内甚至国际上获得有效保护,从而为我国开发地理标志资源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并不短,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根据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地理标志的,甚至我国在相当长的地理保护期间,并没有自己的地理标志可以保护,在中国第一件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是香槟。但是,近年来地理标志发展呈井喷态势,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是“土特产”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是农民富裕的“摇钱树”。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便采取积极措施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一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保护;二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采取登记制度提供保护。这两种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两种措施却是矛盾的,反而给地理标志保护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了农业经济发展的某些不利后果。①这种局面的造成与我国地理标志管理的“三驾马车”――工商局、质监局、农业部有关。三者在发展地理标志过程中出现竞争趋势,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而且三者在地理标志管理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为了中国地理标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应把地理标志做成“金字招牌”,有必要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进行彻底的清理,统一地理标志的相关制度和立法,并且整合地理标志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