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管理主体和被监管主体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主体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证书持有人与被管理对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经国家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布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至此,申请人成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书持有人,对该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管理。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能力: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向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二、管理内容
证书持有人的管理内容主要是受理使用申请人的申请,对使用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考察和审核,符合使用条件、具备责任承担能力的,进行授权许可使用,并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年限,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流通环节;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宣传并推广地理标志。细分一下,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内容:
(一)对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提供指导服务。 ’
(二)制定产品生产细则。
(三)定期对使用人产品品质、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
(五)查验产品的品质特征是否达标。
(六)查验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是否与规范描述一致。
(七)检查地域范围内各使用人是否按规范要求生产。
(八)跟踪产品登记后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是否提升。
(九)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十)对标志使用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监控是否有超范围使用标志的情况。
(十二)监控是否有冒用、滥用标志的情况。
三、权利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审核使用人提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使用许可后,免费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标注。
(二)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使用人需要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向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经持有人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要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二)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三)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