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程序
一、县级机构确定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1.评定内容
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标志使用人进行生产、加工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推进产销衔接的经营渠道;
(3)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2.申请材料
拟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概况;
(3)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
(4)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5)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6)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确定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经审查,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二、省级工作机构初审
1.省级机构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
2.按照程序文件规定,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附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3.申报材料不规范的,省级承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4.材料合格齐全以后,组织有资质的核查员进行现场核查,组织有关专家按要求进行品质鉴评,联合检测机构进行品质检测。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只需要进行品质鉴评;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只需要进行品质检测;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进行产品品质鉴评和品质检测。
5.完成认证初审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
6.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连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中心地理标志处。
三、部中心复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产品数量和类别,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委员会中聘请7~9位委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评审。专家评审组长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主持和协调,统筹评审进度和尺度。评审结果采取专家集体表决制,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未通过的,专家组应当提出不通过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评审专家组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评审意见和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会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统计、整理和报批,并对会议纪要存档。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产品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核查,并根据异议和核查情况对评审异议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审和回复。必要时,可聘请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专家评审。公示通过以后上报农业部。
四、农业部终审及颁证
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终审登记:
1.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2.不符合颁证条件的,通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