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加工与工艺管理体系制度
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使用人在初级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关于《产品典型品质特性特征和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强制标准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初级加工应当从下列环节要求:
外在感官特征:是指通过人的感官(视觉、味觉、嗅觉、触觉等)能够感知、感受到的特殊品质及风味特征。
内在品质指标:是指需要通过仪器检测的可量化的独特理化指标。
安全要求:明确登记产品市场准入所遵循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名称、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人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初级加工过程以《加工日志》或者其他形式记录下来,汇总到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处。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加工日期、加工数量、加工方法、加工成品数量、不合格产品数量、等级及去向等。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应当查验该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采取相关措施指导和保证符合该使用人初级加工过的农产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EGB 2760—1996]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剂,可以考虑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应当禁止在农产品地理标志食品加工中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加工所用的原料必须是产自指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地域,原料必须是合格原料,这些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95%。作为配料的水、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许可。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加工应制定正式的卫生管理计划,该计划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并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问休息场所和厕所)。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加工应该配备专用设备,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加工工艺必须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狡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他化学试剂。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过的过滤材料。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食品加工场所必须干净、整洁,不受有害动物或昆虫的侵扰。加工方应通过加强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来控制虫害,彻底消除害虫的滋生条件。可以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黏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害虫的设施或材料。
在加工贮藏场所遭受害虫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黄。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农药和消毒剂。
同样以农产品地理标志茶叶加工为例:
a)地理标志茶产品包括绿茶、红茶等茶类的初制品和精制品。地理标志茶制作必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加工标准。
b)地理标志茶加工应尽量使用可再生能源,尽量避免把木材用作茶叶加工厂的燃料。
c)在加工过程中只能以物理的方法处理,只允许自然发酵。
d)尽量使用有机认证的花卉香料、水果(柠檬)和油料作拼料,在没有其他替代拼料、又不能获得认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自然界中的花卉香料和油料,如茉莉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