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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个舶来词,英文表述为“ElectronicBusiness”或者“Elec-tronicCommerce”。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电子互联网的发展,兴起的新型的交易方式,本质上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交易的统称。如果电子商务作为新的商务模式来理解,那么准确把握电子商务的概念需要了解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区别。传统的商务模式需要在具体的空间内与交易相对方进行货物与货币之间的交换,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运输、交易、验货与支付等环节,均在现实空间完成。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理解角度的不同,一般认为电子商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包括采购、会谈、付款、签订合同、数据认证等各种活动;狭义电子商务主要是泛指各种利用互联网从事贸易与交易的活动。

    1997年11月6日至7日,国际商会在法国首都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共同探讨了电子商务的概念问题。这也是当前被引用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这是国际社会较为权威的定义,其内涵上看也具有较高的弹性与解释空间。

    我国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系指电子化通信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化通信方式是以互联网为主,还包括电报、传真等多种电子化方式。”①也有研究建议区分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其中狭义的商事主体将其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以及局域网、广域网和互联网(Internet)进行商事交易,在这个过程中该商事主体及其职员、客户、供应商以及其相关的交通运输商、金融中介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市场(EM)营运商等中介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活动就是电子商务活动。广义而言,电子商务是指一切通过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曾经将电子商务定义为“指根据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规定“以信息网络作为交流通道、支付通道或交付通道,但交易信息不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本解答所述的电子商务。”

    从以上的定义的分歧主要在于界定电子商务所需的媒介不同,国际商会强调了交易中信息获得的电子性,除了当面交易、直接面谈的方式,只要以电子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就可以称为电子交易。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定义中,则将电子商务的信息获得渠道限定为网络。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概念较为简明,属于广义的定义,突出了当前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主的交易模式,也可以涵盖当前互联网中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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