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利害关系人一般指知识产权的被授权人或被许可人,其根据授权、许可形式的不同,后续的诉权限制亦存在较大差异。
(一)权利人
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针对商标、专利采用申请审查制,即申请人若想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应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上述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后,会向申请人依法颁发载有权利人、授权期限等重要信息的证书。因此,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源自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在启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时,权利人仅须向司法机关提交商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初步证据,即可证明其为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与商标、专利不同,著作权的产生并非源自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而是伴随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因此,在著作权权利人认定时,并不能依赖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书。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视为作者,故权利人在启动民事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载有作者署名或版权信息的作品,用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利害关系人
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相比,司法机关对于涉案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审查则较为严格,所需证明文件也相对比较复杂。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是指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被授权人。根据授权方式的不同,又可细分为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且上述许可方式均对应不同的维权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维权诉讼,而知识产权排他性许可人、普通许可人则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排他性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起诉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然而,仅获得知识产权普通许可权限的被许可人,则须在权利人明确授权起诉权限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