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制度的优缺点
“通知—删除”制度自2006年引入中国以来,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删除”制度简单、明了,便于操作,通过“通知—删除—反通知”机制,不但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便于司法机关查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并据此判定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上述“通知—删除”制度能发挥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且成本极低,因此,权利人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一般都自行或委托律师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送侵权通知,一则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二则也为后续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收集证据,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接到上述侵权通知后,仍置若罔闻,则该侵权通知可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用以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但承继了侵权责任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同时,还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强化了该制度。例如,即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的“反通知”,亦不必然解除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转送的“反通知”十五日内,向行政机关进行了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了民事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仍有义务继续采取上述必要措施,不得擅自解除。这对保护知识产权而言,无疑力度空前。
当然,针对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被滥用的风险,部分人可能将其视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获得司法机关颁发的“诉前行为禁令”的概率较低,且须提供严格的财产担保。相比之下,通过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设置“反通知”机制,权利人获得上述“诉前行为禁令”的难度、成本将大大降低,这难免会对现行诉讼禁令制度造成冲击。
另外,虽然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体量庞大,每年收到的投诉通知数以万计,加之民事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因此,很难有效遏制权利人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恶意投诉。可以预见,在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很可能会对侵权通知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对经审查明显不构成侵权的投诉,可能会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避免因恶意投诉冲击电商平台的经营秩序,并进而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