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就通常情况而言,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有权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但是,在发明人之外的其他人通过合同、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等情形下,也会存在发明创造完成人和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形。此外,根据发明创造完成的不同类型,专利申请人也会有所变化。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另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易言之,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单位,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7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三)合作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委托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