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它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加以保护。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在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世界各国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以更快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发明专利授权周期一般为2~3年,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快速地得到授权,特设置实用新型专利,在先授予专利权后,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再启动相应的实质审查程序,包括评论该专利权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可节约大量的审查资源。
国际上,《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工业和科技水平。实用新型发明数量较多,对这些小发明实施法律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
与发明相比较,实用新型的特征体现在:(1)它必须是一种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有三层含义:其一,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制造产品的工艺方法不是实用新型。其二,该产品也不能没有固定形状。实用新型应具有特定的立体外形和相应的功能。其三,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可移动性。《专利法》规定,虽具有固定形状或构造,但不可移动的产品,如房屋、桥梁等,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客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实用新型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可以用工业方法再现。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产生技术上的积极效果,具有技术性能。如果单纯表现为视觉上的美感,不具有技术上的特性,则不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客体。(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实用新型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但对其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把实用新型和发明都视为专利保护的对象,虽然二者本质相同。但仍存在较大差别:(1)二者的创造性水平高低不同。实用新型通常被称为“小发明”,法律对其创造性要求较低,而对发明的创造性水平要求则较高。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二者保护的范围不同。实用新型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和构造的产品;而发明的对象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这从我国《专利法》关于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直接看出。(3)二者的审查程序不同。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比发明简单、快捷。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仅经过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即授予专利权。而对发明专利申请则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也即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进行公开和实质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后,方可授予专利权,所以审查的程序上要比实用新型复杂、时间上也比实用新型要长得多。(4)二者的保护期限不同。一般各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均比实用新型要长一些。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