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产品之所以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分为有用发明和无用发明。发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艺、新方法。机器设备、仪表装备和各种消费用品以及有关制造工艺、生产流程和检测控制方法的创新和改造,均属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新技术的源头和技术创新的基础,因而具有如下特征:(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所谓技术方案是为研究解决各类技术问题,有针对性、系统性地提出的方法、应对措施及相关对策。专利中,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特征组合,是发明创造人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结果。它不是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本身,也不是单纯地揭示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理论认识和创新。(2)发明应当包含创新。“发明”当然包含创新的意义,创新是发明应有的本来含义,没有创新就不能称作发明,但是专利法对创新有更高的要求,具体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其所具有的创造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无论是独立的开拓性的发明,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其与现有技术比较不但有创新性还必须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性。(3)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具体,指的是必须能够达到、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应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专利法》虽不要求发明必须是已经完全实施或已转化为客观存在的产品,但技术方案必须是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同时存在于大脑中的技术构思或设想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4)发明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鉴于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专利的保护上各国立法者有所选择和倾向性,所以《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除具有一般发明的技术属性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属性。《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必须符合相关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单纯意义上的发明也不一定是发明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解释。日本《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美国《专利法》称发明为“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法》(1979年)认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的界定作出以下概括:
1.产品发明。是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直接生产的产品,如电灯、电话、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新的合金物质等发明。没有经过人力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是产品发明,如天然宝石、矿物质等。产品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产品专利,产品专利只保护产品本身,不保护该产品的制造方法。
2.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过程。此处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信方法以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纸方法、炼钢方法、印刷方法、通信方法等。方法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方法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进口或者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的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意味着未经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改进发明。改进发明是与首创发明相对一个概念,指人们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改进发明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的根本区别在于改进发明不是新产品或新方法的创造,而是在已有产品或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的改进或改善。它能给已有产品和方法带来新的特征、新的部分质变,但是改进发明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产品或方法的格局。绝大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进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