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的概述
(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通常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实际上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对这种权利的保护范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权利范围决定保护范围,而保护范围根据有效保护权利的需要来确定。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保护范围则不限于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引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中增加近似的商标和类似的商品,目的在于使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消除对商品的误认和在市场上引起的混淆。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及其形式
1.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侵犯行为,是指非法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侵权人通常出于商业目的,通过各种方法直接或间接借助他人注册商标的外观,从而产生混同,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且实施了侵害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体现在行为人实施积极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所规定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妨碍、干涉权利人行使专用权的法定义务。(2)客观上与损害事实有一定关联性。一般民事侵权均以损害事实作为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但商标侵权并不以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作为要件,从《商标法》第65条的规定来看,只要该行为有可能造成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即使损害后果并没实际发生,侵权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之一。(3)主观上实行严格责任。《商标法》第60条的立法旨意体现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该行为是比较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目的是通过使用隐蔽方式来混淆商品出处和误导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流通环节,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为生产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链条的重要一环,也混淆了商品出处,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或者实物,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通常发生在加工承揽活动中,即承揽人在承揽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时,未经他人同意,在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几类行为都直接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该行为,又称“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种行为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性条款,是指上述6类行为以外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