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使用
许可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即许可他人行使商标权中的使用权,商标权本身仍由许可人自己享有。这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我国《商标法》第43条也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使用许可的概念: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其授权人将注册商标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其中商标注册人是许可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的一方为被许可人。通过使用许可的方式让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权的重要途径,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展览等而行销于市,有利于吸引消费者和扩大市场占有率。这种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既避免了因不使用带来的被撤销问题,又扩大了自己的商誉和影响力,还能满足消费者对名优产品的需要,为自己带来高额利润。因而,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实现自身权利最普遍的方式之一。
2.使用许可的形式:(1)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2)排他许可。即在指定地区内,被许可方在规定期限内对许可方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授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在协议地区内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3)普通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在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时,许可人可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因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加以约定,许可人的主要权利是获得许可使用费,主要义务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与之相对应。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及的并非只是双方利益,更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商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商品经济的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当事人除了要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还要遵守商标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
(1)许可人的法定义务:①维护商标权的有效性。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许可人不得放弃和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也不得转让其注册商标。②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第三人对商标使用权的侵害。③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④将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①保证商品质量。②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将商标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③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