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识,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社会的普遍现象。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因而其最本质、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有人形象地比喻“商标是商品的脸”。有了商标,就能区别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个国家里,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同时还有国外输入的同类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区别同一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其重要标识就是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给商标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在《商标法》第8条中规定了可以作为商标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基本保持一致,综合这些商标的本质特征,对商标应定义为: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识。虽然商标本身也是一种标识,但并非任何标识都可以成为商标,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标识才能成为商标。譬如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商品或服务上都有商品检验合格标识、警示标识、产品质量标识等。使用这些标识的目的主要是向人们提供某种指示或证明,而且同一指示或证明通常使用同一标识,而商标的标识作用在于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不可能是相同的。如果各种商标均类似或者相同,就起不到识别的功能。
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标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生活中使用的其他标记,如学校、社会团体的标章、徽记等也具有识别学校和团体的作用,但它们不是商标。同时,并非所有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都是商标,只有用以表明此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才属于商标,这是商标最主要的特征。
2.商标具有显著性。所谓商标的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3.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相区别,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