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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POST TIME:2021-10-23 04:45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所以,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因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手段由单纯的民事责任发展成为兼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法律责任制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规定,经营者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有:

    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等质量标识,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我国《广告法》对不正当广告行为作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新《刑法》第219条之规定依侵害商业秘密罪处罚。

    4.进行商业诽谤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新《刑法》第221条之规定按损害商品声誉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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