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条款所蕴涵的精神,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只要从事了经营活动,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的经营者。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主要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11个法条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违反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此外,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不可能全部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行为的违法性应作扩大的理解,即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为的损害性,是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的行为,表象上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但其行为的最终后果是阻碍了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往往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要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行为出现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考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