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为简化商标的国际注册手续,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该协定。但最早加入的缔约国只有法国、西班牙、瑞士和比利时4个国家,其后历经7次修订,最新为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截至2013年2月,共有89个国家参加了此协定,参加国首先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在1989年10月加入该协定。
(一)马德里协定的作用
(1)申请手续简单。申请人只需要使用一种指定语言(法语)、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即可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免去了分别向这些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使用不同语言、提交不同申请、分别缴费的繁琐程序。(2)申请费用较低。申请人只向国际局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费用,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在顺利注册情况下,指定保护国家越多,则越节省费用,相比在绝大部分缔约国的国内申请实际费用要低。(3)审查周期较短。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6个月即可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月,如果被指定国在上述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必须在其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后,通过本国的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并指明要求保护的国家。国际局收到申请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各成员国。被要求保护的国家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表示拒绝注册,即视为该商标已在该国核准注册。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须提交的先决文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其本国注册当局应向国际局提交证明该申请中的具体项目与本国注册簿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合的证明文件,并说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号码及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
3.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和期限。
申请自获得国际局登记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被指定国在上述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即在成员国发生效力,得到其承认和保护,该商标同样可以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为20年,期满后可请求续展,续展期每次为20年,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办理,逾期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根据细则规定罚款。
4.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自获准国际注册之日5年内,如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再得到法律保护时,商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无论其是否已经转让,将全部或部分无效。但自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则不论该商标在原属国是否失去保护,均不影响国际注册所产生的权利,独立地受指定保护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