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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的概述
    POST TIME:2021-10-23 04:44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知识产权法隶属于民法,但因其以无体财产为客体,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客体存在诸多不同,故除了大多数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外,知识产权法也有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即“知识产权保护有适用与不适用传统民法一般原则的两个方面(或称‘特有的两面性’)”。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多变性,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变化从来就落后于技术创新的脚步。因此,充分发挥法律原则的行为指导功能、解释评价功能、法律补充功能,廓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以稳定的公理性原则来弥补知识产权法规则的不稳定尤显必要。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始终的根本法律规则,是作为该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性思想和总括性原理。这一概念首先排除了诸如坚持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等原则。除此之外,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指知识产权法特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什么法的基本原则,这就将一些诸如排他性原则、可转让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立足于国内并兼顾国际惯例的原则,以及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商法上的非专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排除在外;第二,它是指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内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只适用于其中某一具体法律的局部性原则,这就将一些诸如仅能指导商标法或商业秘密法的原则等排除在外。有的学者提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原则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主体原则(独立确定的主体)、知识产权类型与内容原则(法律限定主义或法定主义)、知识产权客体原则(一客体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变动原则(公示与公信主义)和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与行使原则(合理限制)五项原则。对此,我们赞同其中的知识产权类型与内容原则、知识产权变动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与行使原则,反对其中的知识产权主体原则,且认为其中的知识产权客体原则还需进一步研究。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特征以及知识产权法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作用。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知识产权法典》,我们还可以或只可以在《民法通则》、《民法(草案)》和学者稿中寻找确定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在综合考察国内各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公示原则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四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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