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必须指出,与主体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重合的,两者都指称同样的事物。无论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还是在不平等的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其据以发生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对象都是相同的,都是民事主体智力创造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工商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以及其他一些无体财产如知名形象、域名等。为了论述的方便,在下文中不加区别地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探讨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为了从根本上弄清知识类财产与物质财产的差异,从而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产生本质区别的基础。
此外,在谈到知识产权的客体时,必须时刻牢记其与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来说都表现为一种没有实体的信息或形式,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这一信息或形式本身,而不是将它们体现出来的以有体物形式存在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