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尚未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固定的作品。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席演讲、宗教家的谈经论道、律师的法庭辩护等。口述作品应当是即兴创作,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或散文的朗诵,不属于口述作品。
对口述作品的法律保护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不同立法例:一种以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作为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如《美国版权法》第102条(a)之规定,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属于此种立法例。另一种则主张只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表现了一定的思想、情感,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论其是否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大陆法系国家多为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虽然保护口述作品,但口述作品的创作者如果没有将之固定下来、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如即兴演讲的录音或文字记录稿等,一般也不会对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口述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即口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但又规定“各成员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各成员国是否保护口述作品未予强制规定,而由其各自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