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日记、科学专著、盲文读物等作品。这些作品无论用什么载体表现,只要该文字形式能够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必须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虽然其形式也是文字,但不是以文字的组合来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不属于文字作品的范围。②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将计算机软件单列为一类作品,但根据TRIPs协议第10条,无论是以源代码还是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都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这是因为计算机软件仍然以一种语言为表达工具。其中,源代码是能够为程序员理解的语言,目标代码则是能够为计算机读取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