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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作品表述为:以文字、口述、音乐、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而“创作”则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进一步指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作品必须包含一定的智力创作因素,应当是思想、感情的表现。

    应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思想、情感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样的思想或情感,人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该思想即成为其创造者的专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再随便利用该思想,这会导致思想被少数人垄断,阻碍思想的交流。这一立法意旨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如1976年《美国版权法》。一些国际条约、公约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TRIPs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都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①这里所说的表达或表现并不限于文字形式,包括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所有用来表现思想、情感的媒介和符号系统,例如声音、色彩、图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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