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法人与其他组织。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前者如词曲作者共同完成的歌曲,歌词和乐曲可以分别作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单独使用;后者如两位作者共同完成的一部小说,一经分割则小说就失去了完整性。
判断是否构成合作作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①一是合作作者之间是否有共同创作的合意。这是合作作品区别于委托作品的关键。对于合作作品,两位以上的作者应具有将自己的创作成果合并为一个整体的“意图”;缺少这种意图,即使人为地将两位以上作者的创作成果合并为一个整体,也不是合作作品。比如,为一首古诗词谱曲就不是合作作品。实践中,可能存在缺乏口头或文字形式表达的共同创作的合意,但客观上存在共同创作的行为事实,仍可以据此认定为存在合意。
二是合作作者有无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作者必须在合意的基础上,为作品的完成付出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劳动。那些只是提供素材、想法、某些细节或进行指导的人不是合作作者。《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美国的一个判例曾指出:“虽然一名合作作者的贡献不必等同于其他的作者,但该合作作者的贡献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是显著的,从而可以推断各方当事人意图创作一个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②合作作品不能分割使用时,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
合作作者因作者署名顺序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