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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
    (一)自然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必须强调只有创作作品的公民才是作者,只有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才是创作,是否发表在所不问。如未参加作品的创作,只是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活动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独创性而不能成为作者。

    (二)法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三)其他组织作者

    在我国,某些不符合法人条件但经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团体或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以及某些相对独立的或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临时机构的成员在工作中所进行的创作,其作品是由该组织主持、代表组织的意志并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的,这样的“其他组织”也能成为作者。

    (四)国家

    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需要,从原著作权人处购买著作财产权,从而成为著作权人。(2)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定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承法》第32条则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再如,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在保护期内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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