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作者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公众是否知晓在所不问。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公开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只是在亲友间传阅、请专家指点,不属于发表。
发表权专属于作者,是一种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公之于众,该权利即为用尽,他人也不可能侵犯该权利。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在作者去世后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的意志发表该作品。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和推动社会进步,法律通常为发表权规定保护期限,与民法上一般人身权和其他著作人身权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发表与出版的含义是不同的。出版是对作品进行复制,并将复制品提供给社会公众。事实上,出版就是复制与发行的结合。发表的含义比出版广泛得多。除了出版,还包括表演、展览、放映、广播和公开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