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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
    POST TIME:2021-10-23 04:42
    著作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其性质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即为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否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从历史上看,各国著作权法因其立法思想的差异对此规定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自动取得、登记取得和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三种形式。

    (一)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作者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著作权,无须履行其他任何手续。亦称“无手续主义”。《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和第5条第2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都采用这一原则。

    在自动取得中,作品是否发表不是著作权产生或取得的要件。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关键在于作品的完成,对此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整部作品的完成,阶段性成果的完成同样可以使得作者就已经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采用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保护水平较高;但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所以有些国家如《日本著作权法》通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作为补充。

    (二)著作权的登记取得

    著作权的登记取得是指除作品创作完成之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亦称“有手续主义”。关于登记的时间和办法,采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一些国家简化了手续,或是干脆放弃了登记制。还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不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作为确认著作权或合法转让著作权的条件,如阿根廷、巴西、智利等国;或是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如《美国版权法》。

    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从1995年开始办理著作权登记事务,实施“自愿登记制”,但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且登记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著作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的效力基本相同。根据《著作权法》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加注版权标记取得

    这种取得形式以加注版权标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取得。《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如果作者或其著作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所有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符号,并注明著作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便算符合著作权手续。显然,这种取得形式与《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自动取得存在明显差距。①版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1)“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写字母C的外面加上—个正圆或“Copyright”或“Copr.”。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外面加一个正圆。(2)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3)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目前,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我国不少出版物中亦注有版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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