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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种著作财产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①无论表演、展览还是广播,这些传统的作品传播行为都是一种由受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而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则是一种双向作用的“交互式传播”,接受作品的公众因而享有了一定的主动权。《WIPO版权条约》第8条规定作者享有“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9条,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同年7月1日起施行),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保护、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和网络服务商的相关行为以及侵权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由作者享有,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摄制电影或电视剧,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严格地讲,摄制权其实是一种改编权,因为在将文学艺术作品拍摄成电影时,往往要对原作进行改编,所以《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将摄制权列入演绎权之中。《伯尔尼公约》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将这类作品改编和复制成电影以及发行经过如此改编或复制的作品......”

    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一种再创作,不是原创,故又称为演绎创作或二度创作。改编应当以原作品为基础,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比如将科普文字作品改编成一套漫画、将戏剧改编成电影剧本。脱离原作,仅仅根据原作的思想创作新作品,不属于改编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改编、由谁改编以及如何改编,亦可将这一权利授予他人。他人想改编仍在保护期限内的已有作品,应当取得原作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翻译权

    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各种语言文字形式表现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翻译其作品。由于语言类别众多,因此作者就其作品可以享有多个翻译权。

    翻译是以原作品为基础的再创作,因此翻译他人仍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同时,翻译也需要翻译者付出独创性的劳动,因此翻译者就其译作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并不改变纳入汇编的作品本身,汇编作品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汇编者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汇编权属于一种演绎权。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会基于原作品和汇编作品而享有双重著作权。汇编他人的作品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但是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对非作品进行汇编,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者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者也可就其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

    注释权和整理权

    (一)注释权

    注释通常是指对艰深的古典著作或其他作品中的典故作出通俗解释的行为,多为对作品的字句、内容、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解释说明。注释权是被注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故注释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注释人对其注释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对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注释,不受此限。

    (二)整理权

    整理权,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整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经整理后产生的作品形式由整理人享有新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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