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一)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既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擅自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这里,应对著作权作广义理解,即还包括邻接权在内。
著作权客体的无体性特征,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有体财产侵权行为存在较大不同。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一旦公开,则著作权人就失去了事实上的控制权而只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权,其保护力度远远弱于有体财产的占有。而且,由于地域的阻隔和信息的迟滞,著作权人也不易知晓其权利是否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侵犯。所以,“在界定著作权侵权概念时,不应拘泥于主观过错和损害行为,而应重点关注行为的违法性”。从合法性角度出发,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衡量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是被使用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二是使用作品的行为必须是既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换言之,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从作品的性质和使用作品行为的性质两方面考虑。
(二)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主要的一种分类即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其标准是侵权人使用侵权作品的方式。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直接非法使用作品而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发表、修改、篡改、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演绎、播放、录音、录像等,都是直接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既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亦不构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则属于直接侵权。换言之,他人未经许可直接从事了本应由著作权人从事或控制的行为。直接侵权是实践中最为普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相对应,指侵权者的行为并未直接涉及被侵权作品,而是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某种便利条件,从而间接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间接侵权以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促成或者扩大了侵权后果,如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