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不服请求复审和起诉
(一)请求复审
单位或个人提出专利申请只是表明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一种愿望,其能否最终实现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确定。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可能不服。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和授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维持或撤销专利行政部门关于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二)行政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维持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果撤销驳回申请的裁定,专利行政部门则应对专利申请依法审查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