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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限制
    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专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实行“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或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以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同时,由于专利权客体的特殊性,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时间效力;又因为专利权源于授权,因此还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

    概括而言,专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为:时间效力的限制,地域范围的限制,以“强制许可、计划许可、他人未经许可的合法使用”等方面的限制。

    一、时间效力限制

    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物为权利人实际控制,只要权利客体存在,财产所有权就可以长期存在;只有物本身消灭,所有权才绝对终止。同时,权利人是否行使物的所有权、其权利保护期限有多长,并不直接影响社会利益。因此,法律对普通财产所有权无需规定期限。专利权则不然,其客体发明创造的利用和推广,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如果允许专利权人永久垄断其发明创造,势必严重阻碍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专利法都对专利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期限的长短时,既要考虑社会利益也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从各国专利法规定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通常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一般不超过10年。有关国际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如TRIPs协议第26条和第33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发明专利可享有的保护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地域范围限制

    地域范围的限制是指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即其效力范围只及于授予国之内。如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人在中国依法获得的专利权并不当然在其他国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人必须在其他国家按照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取得专利权。

    三、强制许可限制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依法给予某些单位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在入世前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67条承诺,“给予强制许可的条件将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并使之与TRIPs协议相一致”。因此,我国《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时进一步完善了强制许可,增加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同时,更加明确不同类型强制许可的条件。

    (一)强制许可的类型

    1.请求不能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请求单位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新《专利法》第48条增加规定,要求给予此类强制许可时专利权人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2.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关联专利的强制许可

    当一项后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和重大技术进步,且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或者依法给予前一专利权人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4.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该条规定是在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基础上增加的,其特殊性在于:只针对药品专利;限于制造和出口专利药品;目的是为了公共健康。

    (二)强制许可的程序

    首先,要求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和理由,如专利权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请求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其次,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强制许可的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权利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当事人如果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强制许可关系中,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除“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强制许可”和“为消除或减少专利垄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同时,实施单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有关使用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计划许可

    计划许可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直接指定特定单位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的相同之处是:这两种许可制度都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外观设计不涉及技术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使与否不会对科技的发展产生任何积极或消极影响。二者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计划许可的对象限于发明专利。(2)许可决定机关不同。强制许可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许可的决定机关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许可人(专利权人)范围有所不同。被强制许可人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人”或“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而被计划许可人只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4)有关许可使用费确定的要求不一样。强制许可使用费可以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裁决;计划许可使用费由实施单位直接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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