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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性公约,主要体现在第6条之2。TRIPs协议第16条第2、3款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商品商标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二是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三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原则上应考虑该商标为相关部分公众所知晓,包括该商标在缔约方通过宣传广告取得的知晓程度。

    1999年4月,巴黎公约同盟总会与WIPO一般总会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目的,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共同劝告》。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是翻译、复制、模仿或音译驰名商标的,而以不正当目的注册或使用的,视为与驰名商标相抵触;第二,出现上述情况,驰名商标权人有权依当局的决定,请求撤销该域名或请求将域名转移给他;第三,驰名商标权人的上述权利可延及类似的域名;第四,细化了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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