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取消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44、45条,违法使用商标导致被撤销的行为有:(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连续3年停止使用;(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因以上行为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二)不当注册的
不当注册是指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被商标局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情形。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注册商标发生争议而被撤销
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自在后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不当注册或商标争议而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