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因商标权有效期届满等原因且未续展,放弃注册商标的制度。主要包括:
(一)申请注销
即注册商标权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注销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注册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而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过期注销
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在法定宽展期内商标权人没有申请续展注册的或提出续展注册申请而未获核准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从公告注销之日起终止。
(三)商标权人死亡或终止的注销
商标权人死亡或终止,在法定期限内无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注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