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点
总的来说,较之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更低。原因大致有两方面:一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非公开信息,对于社会公众不具有公示性,如果给予过高的法律保护,则会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构成过多限制;另一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能起到保护创造者利益的作用,但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仅由其所有者个人享有,无法像专利那样可以直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因此法律不能给予商业秘密与专利同等水平的保护。具体而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1.商业秘密保护的非专有性。与专利权不同,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不享有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同样的商业秘密。换言之,同样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各所有人对商业秘密的享有、使用、转让互不冲突。
2.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基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第三人很难知晓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范围。这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着较大差别,因其客体范围均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向外界公示,对于不特定的他人来说,其权利范围具有确定性。而对于商业秘密而言,其受保护范围并不具有一个公示的清晰界限,往往在侵害发生以后,才由法院或有关机关加以确认。
3.商业秘密保护期限的非限定性。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其期限性,但对于商业秘密而言,这种时间上的限定性并不存在。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其所有人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而始终未丧失其信息秘密性,则该项商业秘密将永远受到法律保护。
4.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由于商业秘密缺乏传统知识产权的公示性,一般相对人无法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具体范围,因此不能对相对人课以较高的注意义务。这便要求对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规定更为严苛的构成要件,以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合理的行为限制。具体来说,他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