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专利
商业秘密和专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有一部分可能达到了专利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只是由于技术秘密所有人不愿申请专利或者尚未申请专利才使其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对于这部分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秘密,其所有者可以选择是用商业秘密法还是用专利法来加以保护。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保护方式不同。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权利人须首先通过自行保密的手段使商业秘密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而后才能通过法律来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确保权利人就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利益;而在专利保护中,权利人是以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为代价,换取法律对其独占权利的授予和保障。
(2)保护范围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专利广,包括技术性秘密和经营性秘密,而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发明创造。
(3)构成要件不同。对于商业秘密而言,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相对宽松,表现在法律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较低,其只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及保密性四要件即可;而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则比较严格,只有符合“三性”要求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4)保护期限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可能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也可能只是昙花一现,这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则是法定的。
(5)公开性不同。商业秘密客观上要求处于秘密状态,主观上则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专利则是公开的,并且其程度须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6)权利的排他性不同。同一个商业秘密可以出现若干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只要其信息来源合法,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所有人;而专利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主体。
(7)维持方式不同。维持商业秘密最有效的方式是自行采取保密措施;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纳年费。
(8)取得方式不同。商业秘密权自该商业秘密形成之日起就自然存在,权利人通过劳动、受让、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无须任何行政审批;专利权的取得则必须经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