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与商标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联系表现在:首先,二者都属于识别性标记。地理标志与商标都使用在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均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次,有些国家运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比如我国《商标法》即规定可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而获得保护,此时地理标志便成为了商标的一种。最后,地理标志的使用并不排斥商标的使用,即地理标志可以和商标同时使用在一件商品上,其中,地理标志用于表明商品的原产地,商标则用于区别同一地区内的不同生产者。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示功能不同。商标表示的是商品生产者,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者生产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地理标志表示的则是商品的生产地,以区别不同地区所生产的同类商品。简言之,商标表明商品来自“何人”,而地理标志表明商品来自“何地”。
2.构成要素不同。普通商标不得使用直接描述商品产地、原料、功能、用途等的文字或图形,否则不能构成有效商标;地理标志则直接以地理名称来说明商品的地理来源,以此表明商品的内在优良品质。
3.权利性质和权利主体不同。商标权具有排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企业或个人;而地理标志不具有商标权意义上的排他性,它可以由多个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只要这些企业设立在该地理区域,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就可以使用。
4.权利内容不同。首先,商标可以转让,但地理标志与特定的地域不可分,因此不具可转让性;其次,商标可以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但地理标志如果被特定组织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其仅能许可该特定地区内符合特定生产条件的生产者使用。
5.保护期限不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地理标志则具有永久性,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