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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图设计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布图设计享有权利的人。可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两类。继受主体即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布图设计权的主体,这里主要介绍布图设计权的原始主体。

    布图设计权的原始主体有以下几类:

    1.创作者。指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布图设计的人。又可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2.共同创作人。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权利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3.委托人和受托人。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权利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由受托人享有。

    此外,对于创作者履行职务所完成的布图设计,即职务布图设计的权利归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其他国家的做法,职务布图设计的权利应当由创作者所在单位享有。

    对于外国人所完成的布图设计,根据我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来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获得我国法律保护:(1)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的;(3)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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