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内容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中,农业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林业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具体而言,品种权的内容包括:
1.生产权。即独占生产受保护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受保护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2.销售权。即独占销售受保护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销售受保护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3.使用权。即为商业目的将受保护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
(二)限制
植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在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的同时,莫不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品种权加以限制。
1.强制许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特定情形包括:(1)“特殊育种权”,即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需经品种权人同意;(2)“农户育种权”,即农户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需经品种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