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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权的获取条件
    1.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范围之内。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在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的范围之内。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不在此名录之列的不具备申请品种权资格。

    2.新颖性。即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保护前没有被商业化利用或者没有推广使用。具体而言,在申请日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特异性。即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该条件主要考虑申请品种与现有品种之间的差异。如申请品种具有抗病能力、早熟,这些质量特征或特性与现有品种相比,特点明显,即具备了特异性条件。

    4.稳定性。即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不变。这要求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是稳定的,在一定的繁殖世代中相对稳定没有发生变化。

    5.一致性。即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了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可以预见的变异主要是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有的特征、特性会发生一定变化,如植物的株高和生育期等,这些变化是允许的。

    6.具有适当的命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命名,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命名相区别。该命名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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