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立法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形成一套较完整的保护体系,主要由专利法和专门法两部分法律制度组成。一方面,《专利法》通过保护生物技术方法发明对植物新品种形成间接保护,即仅保护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而不直接保护植物新品种;另一方面,1997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同年10月1日实施;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公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8月25日修订);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公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12月25日和2006年12月25日通过《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为解决有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