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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早在1824年,英国司法判例就确认仿冒行为(Passing-off)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并对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随后,英国衡平法院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反仿冒的不正当竞争判例。19世纪中期,法国法院在适用《法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依靠侵权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惯例,首先提出了“不正当竞争”概念。1896年德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成文法典,并成为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效仿的典范之一。1900年在布鲁塞尔修订的《巴黎公约》对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作出专门规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际条约。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思想古已有之。据史料记载,秦汉以来,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就有关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如设立市场管理和盐铁管理机构、限制投机商业行为、制裁不合格手工业品交易和核校度量衡等。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我国规范竞争行为的最早立法。随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又发布了一些关于取缔虚假广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时,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立法也逐步展开。如1985年武汉市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立法,接着上海、江西等地相继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1991年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3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文本。如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韩国1961年《防止不正当竞争法》(1998年更名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等。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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