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权利标示权
权利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未经其许可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权利管理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用来标明权利人和创作者姓名、作品权属、名称及使用权限和条件等内容的信息以及代表这些信息的任何数字和编码。严格来说,权利管理信息不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印刷物著作权页上有关作者、出版日期的信息,都可以看做一种权利管理信息。权利管理信息往往被镶嵌在数字化文档、文件或作品中,并随同文档、文件或作品呈现在用户面前,容易被人更改、消除,造成侵权和盗版。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的这类更改、消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要严加禁止,这成为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关键问题。
WCT第12条与WPPT第19条都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去除或者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不得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者公开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者作品的复制品。根据这两个条约,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其他国家都纷纷进行修法的工作,以便据以履行此等条约所达成的国际共识。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原则上规定了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实际上承认权利标示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新权利。我国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指明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在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纸的显著位置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及条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权利管理信息也有明确的规定。
有学者指出,故意提供或者散布虚假管理信息的行为也属于侵害权利标识权的行为。如果某个权利人没有采用权利管理信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却被他人附加了虚假的权利管理信息,也会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