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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方法、技术、配方、营销计划等。商业秘密的早期表现形式通常是“祖传秘方”、“家传绝技’,保护方法也只是如“传男不传女”等“祖宗家法”,没有官方条例对其进行保护。现代意义的商业秘密是伴随着工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而产生的。商业秘密与专利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权利的保护无期限限制,有寻C于长期维护其所有人的垄断地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和《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0条首次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此外,《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与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三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并列,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最显著的特征是秘密性和经济性,保护商业秘密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和保持长期的垄断地位,取得长远独占经济利益。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是品牌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做得最成功的当属可口可乐公司。可口可乐这种从1886年问世的饮料,早已称霸世界饮料业,日销量超过两亿瓶,是全球身价最高的品牌。但至今,竟没有几个人知道它的完整配方,这主要归功于可口可乐公司完善的保密措施,同时也使其品牌地位更加稳固。

    (1)商业秘密的侵权及处置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商业秘密的损失都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灾难。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宣传要适度,以防自我泄密。经调查发现,有不少商业秘密都是在参观访问、国际学术会议上被窃取的。我国独有的景泰蓝技术就是被一个以参观为名的日本华侨窃取的。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被窃的参观访问,应有技巧地予以拒绝。在开国际会议时,也应回避那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2)制定保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确立保密对象,确立需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确立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应为一切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如技术人员、资料保管人员、合作伙伴等。

    ·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对需保密的资料、文件由专人保瞥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手绕电子类资料、文件,应有特别防护措施,以防失窃。

    ·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确立了保密义务人后应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设保密条款,使其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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