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基本特征
经过合法注册过的商标在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商标使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专用权、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独占使用权,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可以禁止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商标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标权的确立或取得,商标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而是由国家依法授予的。对商标权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或名义上的占有,商标所有人不可能像一般财产所有人那样把商标这种财产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下,从而实现真正的占有。基于此,商标权较有形的财产权利更容易遭受侵害。商标权利遭受侵害时,由于损害的是注册商标的信誉,而商标信誉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如何给予被侵害方以赔偿及赔偿额的确定,远比一般侵害要复杂和困难。
2.商标权具有专用性。商标权的专用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只能由某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由多家所有;二是指商标获准注册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
3.商标权的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是有效的,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经过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对这一商标权没有保护义务。
4.商标权的时效性。商标在法定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的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续展。依法获得续展的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并且可以无限地续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