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 被迫改名、假酒被拍卖、数十年商标之争,葡萄酒行业维权有多难?
来源:葡萄酒杂志
一年一度的315晚会结束了。作为一个消费者,深感太难了!从吃的、用的到出行工具随时都可能入坑。从个人简历到脸部信息,也都毫无隐私可言。
对于葡萄酒行业而言,在维权方面其实也挺难的,消费者难以辨别假酒,合规企业难以维护自身利益。 职业打假,
酒类案件、赔付金额居榜首
根据公开报道显示,近日半岛网记者选取了2019年至2021年间100份涉及“职业打假人”的裁判文书,其中多达22份是关于酒类的打假,而职业打假人获得最高的赔付是买“拉菲”葡萄酒获得赔偿152万元。
判决书显示,张某磊分别于2016年6月1日、6月2日在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箱Chateau Duhart-Milon红葡萄酒,该公司出具购物小票上显示酒的名称为“多哈米隆葡萄酒08年(拉菲)”,涉案葡萄酒为进口预包装食品,销售时仅贴有外文标签,未贴中文标签。 张某磊以涉案进口葡萄酒未贴中文标签,没有标示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也没有标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退一赔十”,共计1520640元,并最终获得赔偿。
相较于职业打假人,普通消费者则没有那么强的辨别能力,加上高利润的驱动,滋生了一片假酒、擦边球产品的沃土。 假酒、傍名牌等产品
伤害了相关企业,也伤害了行业
不同的假酒,各有各的不同。例如以次充好、信息造假等。
2021年1月天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酒知识产权案件。案件显示,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大量假冒“penfolds”葡萄酒、假冒“贵州茅台”白酒以及假冒“人头马”“马爹利名士”“轩尼诗”等烈酒后,再通过互联网销售。
而有的人造假水平十分高超,连专业人士也难以分辨,葡萄酒行业臭名昭著的印尼华裔鲁迪-古尼旺(Rudy Kurniawan)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造假的葡萄酒曾被拍卖。而目前的权威机构只能鉴别是不是葡萄汁酿造的葡萄酒。 无独有偶。2021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烟台艾斯卡特酒庄有限公司因代加工葡萄酒时对标签上的产地和生产日期造假,受到没收非法财物并进行罚款的处罚。烟台艾斯卡特酒庄于2020年11月27日开始代人加工“PHOSPHERUS”(艾尔之星)葡萄酒,该批葡萄酒的标签外文标示的产地为法国,标示的生产日期为L20170503。实际上,这批产品是当事人给上海人陈祺元代加工的。 山寨产品、傍名牌产品更是数见不鲜。近日,外媒驻中国记者霍炳宗(Patrick Fok)在海南超市里看到“Penfunils”和“Benfords”的山寨产品,与澳洲品牌奔富(Penfolds)有着超高的相似度。他将现场照片发布在社交媒体平台推特(Twitter)上,并写道:“这是在海南被发现的,必须承认我从未见过这些澳洲商标。” 此前烟台罗曼尼·康帝等产品也曾不断刷爆朋友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伍瑞祥律师告诉《葡萄酒》杂志,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则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另外2020年9月1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何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加大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显示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
伍瑞祥律师介绍道,对于第三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等足以让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约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监督检查部门调查确实存在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根据违法经营额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艰难的商标维权路
知名品牌也无奈
消费者维权难,合规企业同样维权难。比如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一个商标,哪怕市场、消费者默认一个商标是你的,但是只要从法律意义上,它还不属于你,那么要走的维权路便很漫长。
比如现在还处于风口浪尖的富邑葡萄酒集团,尽管它凭借着Penfolds奔富品牌迅速占领了中国市场,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但是直到2020年4月,富邑集团才正式成功注册Penfolds对应的中文商标“奔富“。这背后,是长达10年的维权路程。商标抢注人曾分别在2009年、2015年注册“奔富”商标,又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被富邑集团在中国法院以连续三年未使用和恶意抢注等理由成功,被判决无效。后该抢注人(和第三方)在后续针对富邑集团的“奔富”商标申请发起的商标异议因缺乏事实依据于2020年4月被中国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 还有更惨的,例如法国卡思黛乐集团。其实卡思黛乐原先并不叫卡思黛乐,而是叫卡斯特,无奈商标未及时注册,不得不改了个名字。
1998年,欧洲知名葡萄酒企业Castel以投资建厂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联手张裕集团推出“张裕卡斯特”,但商标“卡斯特”的注册却未被提上日程。在此期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提交“卡斯特”商标申请,2000年商标申请被核准。2002年,商标被受让给李道之。此后,Castel与李道之的商标之争,一直从2005年持续到2016年,期间法国Castel还曾与李道之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08年,李道之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使用商标“卡斯特”。 2009年,李道之将法国Castel及其中国代理商告上法庭,认为其侵害了文商标“卡斯特”的商标权。经过三次审判、两次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败诉,直到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综合事实并考虑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诉争商标的措施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损害赔偿额从一二审的3373万余元调整为50万元。这场商标权诉讼才最终结束。
在此期间,2013年3月,法国Castel被迫全面启用“卡思黛乐”中文商标,并将公司的中文译名由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法国一级庄木桐酒庄(Chateau Mouton Rothschild)、拉菲古堡(Chateau Lafite)等国外知名品牌都曾因商标问题出现法律纠纷。这些企业为了合法获得商标或者维护商标,无一不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悬而未决的商标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发展。
伍瑞祥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更多的是保护依法注册的注册商标。若外国品牌进入中国,不及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被抢注,则有可能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若未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则相关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对上述情况,伍瑞祥律师给出了建议,外国品牌在计划进入中国的期间,即应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注册,例如可以考虑及时确定与外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一并注册,也可以考虑实行联合商标或者防御商标的策略,即在同一种或相似的商品上注册多个相近的商标,或者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相似商品之外的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注册相同的商标,以防止商标被抢注的情形发生。
值得欣喜的是,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更新修正(例如《商标法》于2019年进行了修正),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将更加完善。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企业名称的拟定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傍名牌等现象。 同时,尽管相关产区及协会并不具有执法权,但也在通过各种努力维护市场环境的良好氛围,比如宁夏、烟台等产区相继推出相关的产区保护条例。各方企业也自发地积极打假,如保乐力加推出乐鉴+产品流通追溯系统等,既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也为市场的净化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