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典型司法判例
来源:华南理工田宜鑫
2015 年11 月,浦江亚环锁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 “PRETUL” 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其指导观点为涉外定牌加工不视为商标侵权①。但是在其后判决的上海柴油机公司与江苏常佳金锋动力机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 “东风” 案),江苏省高院的判决给出了新的判定思路,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也遵循了江苏省高院的裁判思路。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 “东风” 商标为驰名商标,常佳公司明知该事实仍接受境外委托,并在境内生产与其相同商标的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了上柴公司利益,侵犯了上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再审中,最高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常佳公司受托加工行为对上柴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常佳公司接受委托时,已经对委托方的商标权利状态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故,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江苏省高院的二审判决,认定常佳公司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侵犯上柴公司的商标权②。
可见,江苏省高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东风” 案的裁判标准与 “PRETUL” 案截然不同,可以看出在实务界针对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的问题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