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商标侵权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作者:张岩
(一)何为商标侵权
简略点说,商标侵权就是指行动人未经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答应,在一样或相似的商品上利用了与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所注册商标一样或相似的商标,或其他干预、阻碍了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运用其注册的商标,损害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其他举动[4]。在我国《商标法》中有以下几种违法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商标[5];(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差不多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或者差不多的商标,以致混同的[6];(3)买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等。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商标权人能够运用《商标法》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利,以下两个案例可以指导商标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1)地方乡镇经营的一家超市,因买卖侵犯别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市场监督局没收商品并处以罚款。2017年5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该乡镇有一家超市涉嫌买卖侵权的海之蓝白酒。通过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经销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外包装均标有“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净含量:480ml*6瓶/箱”等字样。而上述海之蓝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测断定,该产品并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产,故超市的销售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经查明:注册商标“海之蓝”的所有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4662735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02月28日至2018年0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该公司也未许可授权其他单位使用海之蓝注册商标,故当地乡镇超市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2)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乡镇食品加工企业使用与商标所有人在同一产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造成混乱,被市场监督局没收其食品包装袋并处以罚款。2019年9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反映当地乡镇食品加工企业销售的标示有“松花江秋田小町王”“舒兰市汇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稻基地专供” “原料产地:吉林德惠”字样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食品加工企业仓库内没有大米原料及成品,厂内没有进行生产,也没有工作人员,未发现上述字样大米,但发现标示有“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和“稻花香米”的包装袋。经查,注册商标“稻花香R”的所有人为福州米厂,注册号为第17002906号;注册商标“松花江SONGHUAJIANGR”的所有人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16402823号。该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外包装上使用的“松花江”三个字,在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示,以白框空心大字体突出显示,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混同,故而侵犯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